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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执恢字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XXX与王祥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王祥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恢字3-1号申请执行人XXX,农民。被执行人王祥才,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祥才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宝丰支行账户81×××50内存款壹万陆仟壹佰壹拾伍圆整到本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飞审 判 员  郑 鹏代理审判员  张白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骆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