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执恢字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XXX与王祥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王祥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恢字3-1号申请执行人XXX,农民。被执行人王祥才,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祥才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宝丰支行账户81×××50内存款壹万陆仟壹佰壹拾伍圆整到本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飞审 判 员 郑 鹏代理审判员 张白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骆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