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冰诉操立军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冰,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操立军,罗丹,周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6号申请执行人陈冰,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光谷时代广场A1408-1410室。法定代表人操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操立军,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丹,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东,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冰与被执行人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操立军、罗丹、周东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冰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3020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资产重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02088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锋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文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