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肖胜强与张贵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胜强,张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1036号申请执行人:肖胜强,男,1953年1月31日生。被执行人:张贵平,男,1971年1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胜强与被执行人张贵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胜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执字第010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