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与王增会、王建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王增会,王建会,王苏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住所地宁晋县高开区308国道路南。法定代表人孙兴锐,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石英涛,该行信贷员。被执行人王增会。被执行人王建会。被执行人王苏周。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增会、王建会、王苏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宁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政缺执行员 杨 侃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