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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民辖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石河子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河子市新安强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河子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新安强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辖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二路25小区**号。法定代表人:田小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河子市新安强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新安镇142团重机队**栋*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成。上诉人石河子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1民初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石河子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河子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河子恒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春审 判 员  孙国军代理审判员  杜 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