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民初1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碧海与林舟峰、何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碧海,林舟峰,何铁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3民初1578号之一原告王碧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狄,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舟峰。被告何铁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碧海诉被告林舟峰、何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舟峰、何铁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碧海撤回对被告林舟峰、何铁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王碧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诗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