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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施惠辉与彭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惠辉,彭咏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235号原告施惠辉。被告彭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惠辉与被告彭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惠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元,由原告施惠辉负担。审 判 长  周 鹏审 判 员  高昳春人民陪审员  陈文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