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3民初03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嘉兴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国平、柴百玲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程国平,柴百玲,王炳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3836号原告:嘉兴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洪兴西路秀洲区行政中心内。法定代表人:李根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晓辉、张宏星,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国平。被告:柴百玲。被告:王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国平、柴百玲、王炳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国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