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杨德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杨德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359号原告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辛店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卫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文林,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该公司职工。被告杨德伦,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德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建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红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