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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关于于国红、李彩欣与石家庄美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魏造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国红、李彩欣,石家庄美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魏造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于国红、李彩欣。被执行人石家庄美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魏造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于国红、李彩欣与被执行人石家庄美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魏造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4)深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