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关于于国红、李彩欣与石家庄美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魏造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国红、李彩欣,石家庄美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魏造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于国红、李彩欣。被执行人石家庄美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魏造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于国红、李彩欣与被执行人石家庄美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魏造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4)深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