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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恢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营、赵玉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营,赵玉娟,孙淑贞,高峰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恢141-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国营。被执行人:赵玉娟。被执行人:孙淑贞。被执行人:高峰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营、赵玉娟、高峰田、孙淑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刘鹏飞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