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3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宝东与杨满山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满山,杨宝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3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满山,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艳霞(上诉人之妻),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宝东,农民。上诉人杨满山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6)津0225民初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杨宝东使用杨满山声称为其祖上遗产的土地一块,2007年1月26日,杨宝东与杨满山签订协议,杨宝东给付杨满山费用1000元。2015年4月9日,在本村村干部及相关人员见证下,杨宝东与杨满山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杨满山将诉争土地转让给杨宝东永久为业,转让费10000元。协议签订后,杨宝东给付杨满山转让费10000元。杨宝东在该土地建房时遭他人阻止,遂具状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于2015年4月9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蓟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双方于2015年4月9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2016年1月13日,杨宝东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杨满山返还杨宝东10000元。庭审中,被告(反诉原告)杨满山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杨宝东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15650元。一审法院认为,杨宝东与杨满山于2015年4月9日签订的转让协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故对原告(反诉被告)杨宝东主张被告(反诉原告)杨满山返还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反诉原告)杨满山无证据证明对诉争土地有合法使用权,故对其主张原告(反诉被告)杨宝东返还土地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反诉原告)杨满山关于赔偿损失的主张,举证不足,故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杨满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杨宝东土地转让费10000元;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杨满山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杨满山负担;反诉费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杨满山负担。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以被上诉人采取欺骗手段与上诉人签订协议后又出尔反尔,起诉确认协议无效,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反诉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判决不仅认定事实清楚,而且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生效的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涉诉土地属于天津市蓟县白涧镇刘吉素村集体所有且确认被上诉人杨宝东与上诉人杨满山于2015年4月9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上诉人应返还被上诉人土地转让费10000元。对上诉人关于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的一审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尹 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