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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继文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刘继文,尹大芬,李宗涛,张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4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刘霞,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继文,男,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被执行人:尹大芬,女,汉族,住住四川省荥经县系刘继文妻子。被执行人:李宗涛,男,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被执行人:张成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宗涛、刘继文、尹大芬、张成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继文、尹大芬、李宗涛、张成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