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中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秦老七、卢国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老七,卢国平,黄红妹,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洪中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秦老七,男,汉族,1968年6月12日出生,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陈通华、卢朝瑞,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国平,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黄红妹,女,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法定代表人:卢国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做出的(2013)洪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卢国平、黄红妹、江西国旺实业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秦老七借款本金97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7日至2013年4月18日以1000万元为基数,2013年4月19日至清偿之日止以97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1129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秦老七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老七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为1349.2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265.885448万元,尚未执行1083.314552万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老七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洪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国栋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震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