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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宋长红与杨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长红,杨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保103号原告:宋长红,女,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杨双国,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担保人:黄敬,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都市武侯区。担保人:黄廷睿,女,200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红诉被告杨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长红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双国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市区房屋【产权证号:XX,建筑面积134.78平方米】、位于德阳市市区地下车库XX号【产权证号:XX,建筑面积26.18平方米】予以查封。担保人黄敬、黄廷睿自愿用其按份共有的位于德阳市房屋[房产证号: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XX、**号]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杨双国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市区房屋【产权证号:XX,建筑面积134.78平方米】、位于德阳市市区地下车库XX号【产权证号:XX,建筑面积26.18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杨双国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出租等。二、对担保人黄敬、黄廷睿按份共有的位于德阳市房屋[房产证号: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黄敬、黄廷睿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出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代强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