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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5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建峰与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昆山锐普电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峰,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昆山锐普电子有限公司,昆山白杨湾物流专线园有限公司,昆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徐粉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5737号原告王建峰。委托代理人董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玉萍,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徐粉扣。被告昆山锐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徐粉扣。被告昆山白杨湾物流专线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西路68号1号房。法定代表人徐粉扣。被告昆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昆嘉路1058号。法定代表人徐粉扣。被告昆山开发区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干灯镇秦峰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徐粉扣。被告徐粉扣。原告王建峰与被告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昆山锐普电子有限公司、昆山白杨湾物流专线园有限公司、昆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徐粉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王建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247元,减半收取4412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123.50元,由原告王建峰负担。审 判 长  徐 华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人民陪审员  周 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鸣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