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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杭州钧铁物资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盛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钧铁物资有限公司,新乡市盛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881号原告:杭州钧铁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国会。被告:新乡市盛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蒿书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钧铁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盛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钧铁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钧铁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