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吴竹影与陈智生、江日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竹影,江日梅,陈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竹影,女,194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日梅,女,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智生,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吴竹影与江日梅、陈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竹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3,7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每月全额提取被执行人江日梅工资收入,被执行人陈智生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冻结,因被执行人江日梅、陈智生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上述提取款将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竹影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刘 煜审判员 罗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庆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