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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解淑心与姜永伟、张法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淑心,姜永伟,张法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193号原告解淑心。委托代理人吴本芬,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健,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永伟。被告张法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淑心与被告姜永伟、被告张法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原告也未于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可供送达的其他联系方式或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解淑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柳佳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綦桂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