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解淑心与姜永伟、张法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淑心,姜永伟,张法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193号原告解淑心。委托代理人吴本芬,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健,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永伟。被告张法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淑心与被告姜永伟、被告张法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原告也未于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可供送达的其他联系方式或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解淑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柳佳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綦桂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