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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6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震与苗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679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金登,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苗桂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东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