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6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陈震与苗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679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金登,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苗桂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东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