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佟春香与被告李新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春香,李新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佟 春 香 与 被 告 李 新 发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3037号原告:佟春香。被告:李新发。原告佟春香与被告李新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春香、被告李新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佟春香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8月登记结婚,婚生男孩李雪现年15岁。因婚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2005年分居至今,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李新发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抚养婚生男孩李雪,原告抚养费每年拿5000元。针对李新发的答辩意见,佟春香的质证意见为:无力承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8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李雪现年15岁。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结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本院调解无效,双方均同意离婚,已无和好可能,故应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婚生男孩李雪的抚养权,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意思表示,由被告抚养为宜,本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状况,酌情确定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佟春香与被告李新发离婚。二、婚生男孩李雪(15岁)由被告李新发抚养,由原告佟春香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5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75元,被告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宝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