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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3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啜爽与王伯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啜爽,王伯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3636号申请人啜爽,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伯韬,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啜爽依据本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38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伯韬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38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啜爽发现被执行人王伯韬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明代理审判员  宿 航代理审判员  崔道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彦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