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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童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王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3民初1402号原告童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童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周子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某某诉称,2012年10月份,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装修被告经营的圣玛丽国际婚纱影楼协议,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给被告履行了装修义务。完工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人工资70万元,被告于2013年6月4日给原告打下欠据一支。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欠款,被告均推托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王某某立即给付原告装修影楼工人工资7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童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欠条一支,证明2013年6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王某某下欠原告装修府谷县圣玛丽国际婚纱摄影装修款70万元。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始书证,内容客观真实,且有被告的签名、捺印,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经庭审举证及法庭认证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10月份,原、被告达成装修被告经营的府谷县圣玛丽国际婚纱影楼协议。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完工后,双方于2013年6月4日进行结算,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约定:被告王某某共欠原告童某某装修款70万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查明,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神木县锦界镇锦界小区3区(产权号091432**)的房产,于2016年5月9日依法扣留了被告王某某租赁的位于府谷县同心路广林大厦圣玛丽国际婚纱影楼的转让费10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装修协议,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双方对被告下欠的装修款进行结算并以欠条的形式予以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装修款7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童某某装修款7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保全费2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子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