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瑶与张文祥、陈振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瑶,张文祥,陈振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751号原告:陈瑶。被告:张文祥。被告:陈振连。原告陈瑶为与被告张文祥、陈振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9日起按月利率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陈振连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9日,被告张文祥由陈振连提供担保向原告陈瑶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5%,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9日。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被告陈振连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瑶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9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88元,由被告张文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蒋达奇人民陪审员 杨云花人民陪审员 李云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