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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屈强与吕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强,吕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屈强。委托代理人徐国涛,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昊旭,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顺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中山路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强与被告吕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屈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此款已由屈强预交),由屈强负担。审 判 长  郭莹华代理审判员  胡云杰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方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