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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卢江与卢怀琳、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江,卢怀琳,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77号申请执行人卢江,职工。被执行人卢怀琳,个体户。被执行人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住所地盱眙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卢怀琳,该学校园长。申请执行人卢江与被执行人卢怀琳、盱眙育蕾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2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卢怀琳、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欠原告卢江借款本金600000元,于2015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9810元,减半收取4905元,由被告卢怀琳、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盱眙育蕾幼儿园的一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正在进入评估程序,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盱眙育蕾幼儿园的一处房产已被我院查封,正在进入评估程序,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2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王士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