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881号原告:李某某,女,199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王某,男,199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伟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