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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881号原告:李某某,女,199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王某,男,199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伟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