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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宝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优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宝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优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8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广宝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裕安路南侧二十五区普安工业区B栋二至六层华丰商务大厦B座五楼502、503号。法定代表人王坤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优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夏良永胜路赤角街1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何文发。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604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涉案《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中约定了管辖协议,据此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本案为不动产纠纷,裁定将案件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60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