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国美与金林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美,金林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美。被执行人金林玉。本院在执行(2015)丽云商初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美与被执行人金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5062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0625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金林玉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其工资已被我院另案划扣,现已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金林玉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等措施,而申请执行人刘国美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5执2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