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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晶晶、杜春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晶晶,杜春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晶晶、杜春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吉0721民初2886号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晶晶被告:杜春武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晶晶、杜春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14日,李晶晶在我行借款3万元,杜春武作为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还款承诺书中签字。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还款,因此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罚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本院多次催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具体居住地,致使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不能进入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秋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