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薛书路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书路,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薛书路,男,1962年1月22出生。被执行人李佳,男,1981年9月8日出生。薛书路与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薛书路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佳给付欠款102340元���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已对李佳名下车牌号分别为G584**、A7746、ACZ15、AW3371的车辆进行档案查封,但由于无法控制,故无法进一步评估拍卖。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佳纳入失信被执行及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薛书路申请执行的案款102340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学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