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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邱健国与王庆江、安阳市富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健国,王庆江,安阳市富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655号原告邱健国,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王庆江,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黄县。被告安阳市富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铁西路南段路西206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进,该公司员工。邱健国与被告王庆江、安阳市富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有代理审判员桑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故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审判员徐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桑倩倩、人民陪审员石慧云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桑倩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