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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6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艳生与王同江、王振江、王建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生,王同江,王振江,王建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6执97号申请执行人:王艳生被执行人:王同江被执行人:王振江被执行人:王建鑫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艳生与被执行人王同江、王振江、王建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仍有10.1175万元债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王同江、王振江、王建鑫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