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刑终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梁丙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丙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209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丙强,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2010年2月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3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8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丙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粤0104刑初92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梁丙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97克、作案工具诺基亚移动电话1部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梁丙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丙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梁丙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丙强撤回上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刑初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阳开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代理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