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波申请执行周孝增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周孝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周孝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3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劳务款139000元,诉讼费1540元,执行费2050元,合计1441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孝增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4413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