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肖立志与肖敬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立志,肖敬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3223号原告肖立志,男,汉族,郯城县马陵山景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夏宗军,郯城合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敬宇,男,汉族,郯城县马陵山景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立志诉被告肖敬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肖立志负担。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增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