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2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肖立志与肖敬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立志,肖敬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3223号原告肖立志,男,汉族,郯城县马陵山景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夏宗军,郯城合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敬宇,男,汉族,郯城县马陵山景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立志诉被告肖敬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肖立志负担。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增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