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简文芝与被告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文芝,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02民初386号原告简文芝,女。被告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北岳路***号。法定代表人马茂胜,系管委会主任。原告简文芝与被告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文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简文芝诉称,1978年,原告简文芝被锦西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招聘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92年12月18日,原告简文芝在工作中右手腕部骨折,经葫芦岛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现原告简文芝已到退休年龄,但社会保险机构告知原告简文芝因企业未给其办理保险手续,而不能享受退休待遇,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原告简文芝办理退休手续,使原告简文芝享受退休待遇。被告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辩称,一、原告简文芝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二、被告从未接管莲花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改制企业,莲花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单位,现该单位仍然存在。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简文芝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简文芝于1978年被原锦西县水泥厂招聘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92年12月18日,原告简文芝在工作中右手腕部骨折,经葫芦岛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现锦西县水泥厂已改制为葫芦岛莲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简文芝已到退休年龄,但因葫芦岛莲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给其办理保险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答辩状、庭审笔录、职工工伤残废证、(2015)连民一初字第00798号民事卷宗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简文芝原单位锦西县水泥厂已经改制为葫芦岛莲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简文芝的社会保险手续应由葫芦岛莲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原告简文芝与被告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简文芝要求被告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解决社会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简文芝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简文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德海审 判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张春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