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秋民与孟保双、贾振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民,孟保双,贾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刘秋民。被执行人孟保双。被执行人贾振华。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秋民与被执行人孟保双、贾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8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跃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曼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