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民初6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诚与被告陆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天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诚,陆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天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600-1号原告张诚,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陆益,男,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蔡飞,男,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范定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慈义,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天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法定代表人张天雄,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成诚、田欢,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诚与被告陆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天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诚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诚负担。审 判 长 刘燕军人民陪审员 王光华人民陪审员 梁万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