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0525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彭建华、袁芳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华,袁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0525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华,男,生于1968年9月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袁芳琴,女,生于1974年6月8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彭建华申请执行袁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建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被执行人袁芳琴的其他案件执行中,已裁定对被执行人袁芳琴、罗谦除古蔺镇迎宾大道面积133.84㎡的住房和古蔺县古蔺镇迎宾路面积44.04㎡的商用房进行评估拍卖。现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对上述房屋处置变现后,再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尚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