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执民字第6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松柳与郑淑芳、张全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松柳,郑淑芳,张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691-4号申请执行人周松柳。被执行人郑淑芳。被执行人张全健。申请执行人周松柳与被执行人郑淑芳、张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文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郑淑芳、张全健要偿还借款2850000元及利息。权利人周松柳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本院已拍卖被执行人郑淑芳、张全健共有的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锦园公寓B602室房产(该房产不够清偿银行抵押)、温州市鹿城区丰源路丰源花苑1、2幢一层66号房产,同时冻结被执行人郑淑芳、张全健在中国工商银行文成县支行的工资帐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6年6月29日,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已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6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旭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