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4民初字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苏州奥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奥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字780号原告:苏州奥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淮海西路。负责人:丁言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聪,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山峰。被告: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法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苏州奥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款4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杨春荣以其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南铁路线东淮0229236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杨春荣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南铁路线东淮0229236号的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二、冻结被告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款4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子安代理审判员 刘现东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