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13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纪峰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纪峰,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3704号原告杨纪峰,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宁,咸阳市秦都区渭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敏之。被告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根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纪峰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卓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