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永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领众信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永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领众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600号原告深圳市永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二市场和熙苑A栋10楼03A房。法定代表人余永青。委托代理人黎育平,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领众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塘西第二工业区惠得大厦E栋六楼。法定代表人游玉龙。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永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深圳市永和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倩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