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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315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家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郁晓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