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315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家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郁晓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