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执2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港开发区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港开发区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224-1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港开发区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99号。法定代表人:闫吉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驻广饶县西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东亮,董事长。东营市东营港开发区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德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