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国香与张正英、张家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香,张正英,张家柱,黄维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967号原告李国香,农民。委托代理人姜久平,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正英,农民。被告张家柱,农民。被告黄维华,农民。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士浩(特别授权),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国香诉被告张家柱、黄维华、张正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国香以纠纷未经行政机关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香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国香负担。审判员 朱于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妍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