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丽滨与王涛、吴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滨,王涛,吴朝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294号原告:周丽滨,男,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50380********,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永宁街**号。被告:王涛,男,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76********,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新村**幢**号。被告:吴朝兵,男,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76********,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劳动南路**号。原告周丽滨与被告王涛、吴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王涛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吴朝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涛由被告吴朝兵担保向原告周丽滨借款450000元,并由两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1张,载明借款及担保的事实。原告仅收回本金250000元,余款被告王涛尚未归还,被告吴朝兵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丽滨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00000元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吴朝兵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王涛、吴朝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