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初字2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周亚琴与上海猛澌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琴,上海猛澌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初字2999号原告周亚琴。委托代理人王轶。被告上海猛澌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宇。委托代理人孙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琴与被告上海猛澌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上海猛澌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2200号第一幢A363室,实际办公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12号锦官新城龙禧苑3栋3单元2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上海猛澌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在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12号锦官新城龙禧苑3栋3单元202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