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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廖玉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廖玉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2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贺春林,行长。委托代理人拜成,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福祥。被告廖玉棠,男,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公民身份号码×××1712。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诉被告廖玉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顺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拜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金穗贷记卡一张,被告在申请表上确认已阅读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原告经审核后同意发卡,卡号为62×××38。之后被告在持卡期间多次用卡消费,但未在正常期限内还款,后原告多次电话、上门催要该款项,但被告仍没有及时偿还透支金额。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服务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是金穗信用卡的持卡人,原告为被告提供信用卡透支服务后,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透支款,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透支款,已构成违约,根据章程第二十二条、领用合约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截至2015年8月7日,被告欠原告透支本金9955.26元、利息1464.59元、滞纳金582.62元(暂计至2015年8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共计12002.47元。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955.26元、利息1464.59元、滞纳金582.62元(暂计至2015年8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共计12002.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无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无异退回),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获准并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3.欠供明细一份,证明被告使用贷记卡透支情况。案经开庭审理,由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廖玉棠与农业银行顺德分行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一份(附章程和领用合约),根据廖玉棠的申请,农业银行顺德分行向其发放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为:62×××38,廖玉棠在领取该信用卡后多次进行消费和取现,截至2015年8月7日,累计尚欠透支款本金9955.26元、利息1464.59元、滞纳金582.62元,共计12002.47元。虽经农业银行顺德分行多次催讨,廖玉棠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农业银行顺德分行遂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清偿透支款及相应利息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55.26元、滞纳金582.62元及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暂计至2015年8月7日,利息共1464.59元,原告要求之后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合法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玉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55.26元、滞纳金582.62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5年8月7日为1464.59元,之后的利息以9955.26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00.06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廖玉棠负担(被告廖玉棠径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瑞红人民陪审员  黎泽民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宇